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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院外购药 不得指定药店或药房
2018-05-22 00:00       admin | 北京日报

不少患者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医生开处方时,会叮嘱患者有些药医院里没有,需要去院外指定的药店购买。不少患者对此颇有微辞:“怎么医生开的药,医院没有?”“难道医生和药店有什么利益关系?”

未来,这种指定药店、药房购药的做法将不被允许。5月21日,北京市医管局发布新规明确,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院外购药须患者知情同意

外购药品,指医师在医院内开具的处方(医嘱)中,医院目录内未涵盖的,需要患者到院外购买的药品。

新规要求医院制定外购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医师认为必须使用,医院目录内无替代药品等特殊情况,确需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外购自带药物的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临床必需,个别单例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不得诱导强迫患者院外购药

新规要求严格实施患者外购处方监控,医院药学、医务、人事、行风、纪检等部门,应加强工作联动,对患者外购药品的处方(医嘱)进行监控,对外购药品开具和使用进行记录,实施患者外购处方(医嘱)点评,每月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开具的处方中所涉及外购药品的目录、品规、数量、处方医师以及点评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医生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开单提成,严禁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严禁收受回扣、提成。违规者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属医院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到医院投资、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的场所及院外购买药品、耗材和辅助医疗设备;要将开具外购药品处方行为纳入行风建设A类风险点,严格要求,定期约谈,加强管理。

市属医院对所举办的涉药下属经营机构应严格管理,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及药学部工作人员不得在涉药下属经营机构兼职。同时,保证医院党委对涉药下属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权。医院要及时制止并纠正涉药下属经营机构冒用医院名义从事违规经营活动或其他损害患者权益,损害医院形象或声誉的行为。

原标题:院外购药 不得指定药店或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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